环球通签证移民事务所

EB1美国杰出人才移民/ Extraordinary Ability Green Card (EB-1)

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目录

介绍

EB1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即Extraordinary Ability Green Card或Employment- Based, First Preference Visa (EB-1),也称“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职业类移民申请中的一类,是美国移民法专门为在艺术、科学、教育、商业和运动等领域拥有杰出才能的外籍人士提供的移民途经。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政府“招才纳贤”,积极吸引招纳世界各国优秀人才这一精神在移民政策中的具体体现。而且,无论申请人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都可以提出申请。

EB-1申请最显著的优势就是移民局对于符合EB1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会豁免他们的劳工证申请。 从而大大缩短了整个移民申请的时间。另外,该类职业移民不用花时间去等待签证配额,使得杰出人才在递移民申请同时,为自己或者配偶申请工作许可和回美証,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美国的合法永久居留身份。因此对很多研究人员,医生及其它工程技术人员来说,EB-1杰出人才移民可以说是获得美国绿卡的“高速快车”。

EB-1杰出人才移民优势总结:

  1. 无需申请劳工证
    • 符合EB-1标准的外籍人士具有一个非常显著的有利条件,即无需申请劳工证,可直接申请移民。因为,获取劳工证是一个耗费时间并且花费昂贵的程序,其目的在于确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国工人可以胜任该外籍人士申请的职位。劳工证申请程序除了耗费时间和金钱外,一旦出现了最低限度满足要求的美国工人,申请人的劳工证申请就会有被拒绝的危险,就算该外籍人士按照其它非劳工证申请因素考虑,更适合这个职位。另外,劳工证申请要求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一旦申请人需要离开或变换工作,所有移民申请全部作废。
  2. EB-1A无需雇主
    • 虽然EB-1申请完全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各类EB-1申请还是有一些差异。在EB-1A的申请中,并不要求雇主支持及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因此,即使没有雇主,或没有雇主支持,申请人也可以为自己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同时,申请人在递交EB-1A申请以后,可以随便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但是,在EB-1B和EB-1C申请中,都需要有雇主的支持并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换句话说,EB-1B和EB-1C的申请人必须是美国雇主。
  3. 排期优势
    • 申请EB-1还有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即基本上处于无排期的状态,所有国家的人都有签证配额。美国EB1职业移民配额占总职业移民配额的28.6%,另外加上未用完的特殊移民和投资移民的签证配额,都会用于第一类优先的EB-1移民。而且申请人可以在递交EB-1移民申请的同时,递交身份调整(I-485),并为自己或者配偶申请工作许可(I-765)和回美证(I-131)。在这种状况下,即便绿卡申请因背景调查不能很快下来﹐至少全家可在中美间旅行,配偶在美工作都将不成问题。

什么才是杰出人才呢?根据美国移民法(INA 203(b)(1))的定义,“杰出人才”申请分以下三种类型:

1.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 (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A))

“杰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声誉与成就,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这些人应是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出类拔萃的頂尖人物之一(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同时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其工作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带来极大利益。EB1a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永久性工作的承诺,申请人也可以自己申请移民。当然,美国雇主也可以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如果需要了解杰出人才EB1A的具体申请条件,请点击EB1a申请条件

2.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 Professor,简称EB-1B) (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B))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或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取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在某学术领域中,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请EB1b中的工作经验。EB1b的要求要低于EB1a一些。虽然EB1b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申请人必须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需要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博士后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诺。 如果需要了解杰出教授及研究人员EB1b的具体申请条件,请点击EB1b申请条件。

3.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 (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C))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或EB1c则指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样,EB1c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并需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如果需要了解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EB1c的具体申请条件,请点击EB1c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一、美国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

EB-1A无需雇主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曾获得一次国际性大奖的证明,如诺贝尔,奥斯卡,或者提供以下至少三项的证据:

  1. 在相关领域获得的国内或国际奖项;
  2. 2因申请人的非凡能力而被学术机构或专业协会吸纳为会员;
  3. 专业出版物或其他媒体对申请人的专业成就的报道(可以是视频、音频采访资料);
  4. 在相关领域曾经参加过评审的工作;
  5. 在科学、学术、艺术、商业或体育领域里做出的主要贡献;
  6. 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7. 在艺术展或其他展览中被展出的作品;
  8. 在著名的组织或机构里担任过重要的职务(可以是本部门的关键领导人员);
  9. 在相关领域获得了较高的报酬或待遇;
  10. 在艺术表演方面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

如果无法提供以上至少三样的证据,移民局还容许申请人提供其他“具有可比性”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非凡能力。


二、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 Professor,简称EB-1B)

从事教学研究至少3年时间,申请到美国需要继续在高校或者高等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同时需要美国雇主的工作邀请,并满足以下中的2条:

  1. 因为突出成就获得重大奖项的;
  2. 申请人为某一行业协会的成员注重协会成员特殊成就的;
  3. 在专业刊物上由别人发表的关于该申请人在学术领域上的成就的文章;
  4. 独立或者作为评估组的成员评判他人学术工作的;
  5. 在该领域做出科学或者学术贡献的;
  6. 在国际性质刊物上发表学术书籍或者学术文章。

另外,私人雇主必须出示文件记载的成就,并雇用至少3名全职研究人员。


三、跨国公司经理或总裁(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简称EB-1C)

从事教学研究至少3年时间,申请到美国需要继续在高校或者高等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同时需要美国雇主的工作邀请,并满足以下中的2条:

  1. 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前3年内在美国境外的子公司/母公司/海外机构工作至少1年,申请必须到同一家公司在美国境内的公司继续从事管理或者行政工作(即在境外和美国境内是同一个雇主,或者同一个雇主的子公司);
  2. 需要美国雇主的工作邀请,且雇主公司(作为之前境外公司的附属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的法人实体等)至少运营1年。

递交方式

  1. 杰出人才/优秀教授或者研究员可以申请Form I-140
  2. 跨国公司经理或总裁,可以申请USCIS Form I-140

审理周期

*注:移民局会按照递交先后顺序处理申请,该审理周期范围是美国各办公室在过去六个月中完成 80%申请所花费的时间范围,该审理周期仅供参考,并不真实反映所有申请的审理周期。

材料清单


一、EB1A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申请信

3. 个人资料、移民身份文件和其他材料

4. 支持性证据

 根据美国人才移民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满足要求的重要证明,该证明主要依据”国际性重大成就““十大标准”来衡量支持性证据是否具有说服力的。

  1. 国际性重大成就
    • 如奥斯卡奖、和奥林匹克奖章等,则需提供申请人所在领域的世界最高奖章的证据,奖牌、奖杯及其他科证明申请人获奖事实的证据。
  2. 需满足“十大标准中的任意三项或以上来证明自己在专业领域的杰出能力和成就一定知名度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 请人经所在领域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审查,并获准加入只接受特殊贡献者的专业协会;
    • 申请人的工作被专业媒体或主流媒体报道过;
    • 作为个人或陪审团成员,申请人曾是一名在自己领域为他人做过评审;
    • 申请人在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方面的原创性贡献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
    • 申请人在专业或主流行业刊物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发表过学术文章;
    • 申请人的作品曾在艺术展或其它展览中展出;
    • 申请人曾在一个著名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 与同行相比,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可以获得高薪或其他高报酬;
    • 票房收入或记录、卡带、CD或视频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表演艺术方面取得了商业成功。

*注:最为重要的就是支持性证据了,在申请的过程中,还会补充的情况也是再正常不过的情况了。


二、EB1B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雇主的永久工作承诺信或合同(雇主相关资料)

3. 三年以上在相关研究经验或教学经验,可出具相关合同及工作证明、职责证明

4. 以下自身成就方面的申请材料 ,也包括申请人简历、可能获得的同领域推荐人出具的推荐信。奖项,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等:


二、EB1C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由美国公司(雇主)提供的文件资料

3. 受益人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问与答 FAQ

Q: 为什么EB-1签证也有排期?

A: 杰出人才一般不需要排期。但是随着申请人数增加,每年里面有两三个月一般是8月和9月)有可能会出现排期。然后,到10月1日,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有了新的绿卡名额,EB-1的排期应当会消失,什么时候重新出现要看申请人数量。根据目前情况,EB-1在一年的大多数时间,从10月1号到下一年6月或者7月,都没有排期。

Q: 企业高管、法人代表、副总等是否都可以申请EB1-C?

A: 是的,只要您的企业具备在美国投资的能力,申请人符合申请要求,都可以申请。

Q: 美国公司要达到什么规模,申请EB1C比较有把握获得批准?

A: 美国公司要正常运营超过一年。另外,建议递交EB1C移民申请的时候,公司最好要有十个以上的雇员,营业收入最好有一百万以上。

Q: 如果申请EB1C失败,会不会影响我以后申请美国移民?

A: 不会的。因为你只是受益人,而不是申请人。

Q: EB1C主要审核哪些方面?

A: EB1-C的申请过程可以划分为I140申请和I485申请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I140申请,也就是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申请,主要负责审核的是美国移民局,审核对象是“移民申请人”——某跨国公司。

第二阶段是I485申请,调整身份申请阶段。也就是从“非移民身份”调整为“移民身份”,这一阶段如果通过了,那么就意味着绿卡到手了。这一阶段主要负责审核的是美国FBI,审核对象是“移民申请的受益人”,也就是“你”这个自然人及你的可以随同一起移民的家人。

Q: 美国EB1-C和L1的不同之处?

A: L1:国外总公司在美国新建一家分公司,申请人获L-1签证赴美,其配偶和未满21岁子女可同时申请L-2签证;子公司运营一年以后,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则申请人可以为其直接提出移民申请,其L-2持有人则可以同EB1-C申请主受益人一道申请绿卡。

EB1-C:购买在美已运营一年以上时间之公司为子公司,业务不一定有关联,构成母子隶属关系。外国的总公司汇款到美国收购控股一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就可以为该公司的高级经理直接提出移民申请,成功后直接以全家绿卡到美国。当然,两边的经营都要比较好,被申请人情况要比较强,才能顺利申办成功。


Q: EB-1(a),EB-1(b),NIW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A: 三者的共同点:都不用申请劳工证。

三者的不同点:
第一,从类别上说,EB-1(a),EB-1(b)属于第一类优先,目前不用排期,而NIW国家利益豁免属于第二类优先,需要排期,申请时间相对来说要长一些。
 EB-1是英文Employment-Based First Preference Immigration首字母的缩写,指职业移民的第一类优先,是指在其专业领域内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杰出人才,这些领域包括艺

第二,从雇主方面来说,NIW和EB-1(a)都不需要雇主支持或永久性工作承诺,而EB-1(b)必须要有雇主的永久性的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工作承诺。 EB-1(b)申请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更换了雇主,那原本正在处理中的申请就有可能因此而终止。而在EB-1(a)和NIW的申请过程中换工作对申请人的绿卡申请没有影响,只要你还保持原本的工作领域,更换工作对你的申请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第三,从申请条件上来说,EB-1(a)对申请人成就的要求最高,需要更多的成就和更强的能力,EB-1(b)其次,而NIW的要求相对更灵活和不确定。

第四,在申请进度上,除了排期之外,EB-1(a)和EB1-(b)目前已经可以进行加快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的申请,但NIW还不可以。
第五,在申请方式上,EB-1(a)和NIW可以由外籍人士自己进行申请;杰出研究人员/教授EB-1(b)则需要由外籍人士的雇主或者预期的雇主进行申请。

第六,从工作经验上说,杰出人才EB-1(a)没有具体的对工作经验的要求;杰出研究人员/教授EB-1(b)一般需要外籍人士在相关领域内有至少三年的研究或教学经验。
第七,从适用领域来说,杰出人才EB-1(a)可以适用于更多领域,如科学、文化、体育等;EB-1(b)和NIW只适用于科学或学术领域。所以一般演艺人士还有运动员都是申请的EB-1(a)。

Q: EB-1A和EB-1B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A: 二者的相同点主要包括:

1: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2:都可以要求加急处理(Premium Processing)。
3:由于都是职业移民优先类别,所以名额都很充足,不要排期。
4:对于申请人都有较高要求的研究,教育或其他能力要求,都要求申请人达到本行业中“杰出”的水平。
5:当申请人准备提出I-485并且是已经结婚的状态的话,配偶可作为从属申请人(derivative)同时提出I-485申请,一起取得绿卡,而且通常这样的I-485 申请都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6:都适用于科学或者学术领域人才的申请。
 
    二者在具有上述这些相同点的基础上也有很多的不同点:

 1:EB-1A可以由外国人自己申请,不需要雇主提供工作职位;EB-1B不能由外国人单独申请,必须要有雇主的支持进行申请,雇主必须要为受益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永久工作职位的承诺。所以,从审查角度而言,对于EB-1A的要求更高,需要申请人有更强的能力以及更高的成就和荣誉。
2:和EB-1B只能使用与科学研究的学术领域相比,EB-1A除了涵盖科学或学术领域,也可以适用于艺术,文化,体育,商业等领域。 EB1B只是用于教授或研究人员,而EB1A是三百六十行,行行都可以。
3:EB-1A不要求申请人有工作经验;EB-1B要求受益人在相关领域内有至少三年的教学或者研究经验。
4:EB1B和EB1A对成就高度的要求有不同。 EB1B是满足六条标准里的两条,而EB1A是满足十条标准里的三条。 有了三条,不一定行。 没有三条,肯定不行。 在最后证据综合考量里(totality test), EB1B 强调的是“杰出outstanding” 和 “国际声望international reputation” 。 而EB1A 强调的是 “顶尖少数几个之一among the very few top” 和 “持久的国际声望sustained international acclaims” 。 显然,EB1A的门槛比EB1B的门槛要高很多。

Q: EB-1(a)申请可以进行快速处理吗?

A: 可以, 有快速审理通道支付1225美金。

Q: 艺术家或者音乐家可以申请EB-1A吗?

A: 只要符合EB-1A的要求就可以。

Q: 申请EB1A我需要多少封的推荐信?

A: 移民局并没有规定推荐信的具体数量。但一般的EB-1类的申请都包括5-7封的推荐信。

Q: EB-1A的推荐信应该由谁来写?

A: 应该由你专业领域内的专家或学者出具。通常是你的教授,合作者,雇主或者他们在行业会议上认识的其他人等来出具推荐信。当然,也可以找一些不是很熟悉但在业内比较有声望的专家学者来写推荐信。任何对你的工作和工作领域比较有了解的专家学者都可以为你出具推荐信。

Q: 可不可以同时提交两个申请,例如EB-1(a)and NIW?

A: 可以的。

Q: 如果我在EB-1A的申请过程中换工作会有怎样的影响?

A: 这对你的申请没有影响。杰出人才EB-1A是自己作为申请人的申请,并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因此,只要你还保持原本的工作领域,更换工作对你的申请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Q: 发表了多少篇文章才能申请EB-1A?

A: 事实上,移民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关于发表文章数量的规定,这要看移民局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操作。事实上,发表文章的数量只是一个可选择的标准,并不是申请EB-1的明确要求。例如在申请EB-1A过程中,只要申请人符合规定的10项条件中的3条,就可以进行申请,而发表文章只是10项可供选择的项目中的一条可选项。

Q: 如果我同时满足杰出人才EB-1A和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的申请条件,我应该选择哪一个?

A: 如果能同时满足两类标准,一般情况下我们推荐您申请殊技能人才EB-1(a),因为EB-1(a)类的申请不会把申请人限制在支持提交申请的特定雇主和工作职位上。但是,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申请EB-1(b)需要雇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职位的承诺。此外,在EB-1(b)申请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更换了雇主,那他/她原本正在处理中的申请就有可能因此而终止。不过,相对于EB-1(a)来说,EB-1(b)类的申请对学术成就的要求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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