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美国投资移民/Investor Green Card (EB-5)

Investor Visa

U.S.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EB5移民


目录

EB-4特殊职业移民项目介绍


美国EB5投资移民,即Investor Green Card或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fth Preference EB-5, 也称美国职业移民第五类优先或EB-5移民,美国政府于1990年创立了此项目,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申请人需要对美国经济做出贡献,同时在2年内创造出10个全职工作岗位,成功完成不低于105万美金或80万美金的投资计划后,申请人及其家属(配偶和年龄低于21周岁的子女)会被授予美国有条件居民身份,可以在2年后变为永久居民。

在移民局对于EB-5投资移民进行发放临时绿卡前审查的时候,申请人会被要求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合法的渠道。这是美国政府为了阻止外国公民企图以非法途径获得资金然后移居美国逃脱制裁而做出的规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作为EB-5投资移民申请的第一步,对获批临时绿卡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EB5将申请者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 C5 -目标就业地区(TEA)以外的直接投资 (最少需要105万美元的投资);
  • T5 -目标就业地区(TEA)内部直接投资(最少需要80万美元的投资);
  • R5 -不在目标就业地区(TEA)内的投资试点项目下区域中心投资项目(最少需要105万美元的投资);
  • I5 -在目标就业地区(TEA)内的投资试点项目下区域中心投资项目(最少需要80万美元的投资)。

*注意:

  • 最低投资金额将根据通货膨胀率,每5年自动进行调整;
  • 目标就业地区(TEA)是指美国的高失业地区及乡村地区;

*高失业地区是指当地平均失业率是国家平均水平1.5倍的地区,

*乡村地区是指由美国国土安全部直接指定的大都市地区以外的任何区域或者人口低于2万的城市/乡镇。

EB-5投资移民相关背景介绍


据联邦政府数据统计,绝大多数中国大陆的EB5投资人仅获得I-526临时绿卡(有效期2年),而在申请正式绿卡(I-829)时被拒。以下例举了移民局现已公布的几种主要被拒原因:1、EB5债券类投资陷阱绿卡被拒:1990年修正的美国投资移民法明文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债券形式进行EB5投资移民,包括企业债券、各类政府债券和国债。但是项目方与中介采用间接发行债券方式立项,企图蒙混过关。2、EB5项目分期融资陷阱绿卡被拒:有些项目与中介声称第I期,第II期投资人已招满,现招第三期。实际上分期只是作幌子,把总投资额虚增扩大,资金却并不到位,用虚高的总投资额计算就业职位,造成产生高就业数的错觉,在正式绿卡(I-829)终审时经不住移民局内部专业的劳工审核,导致绿卡被拒。3、EB5项目”假动工”陷阱:目前市场上很多EB5投资项目宣传各大机构资金均已到位,在宣传图片上展示掘土机在挖土,看似项目已大动工只等EB5资金投入,欺骗性很大。其实项目方只是营造已动工的假象。美国正规建造业只有资金全部到位才动工,如果还在招募资金则必是假动工真圈钱的骗局。

申请条件


  1. 投资者需要投资新的企业
    • 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的;
    • 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可能会:
      • 需要重新构建企业发展模式创造利益;
      • 通过此次投资扩大企业,以增加40%的净资本或者雇佣员工。

        *企业指的是任何合法经营的盈利性商业活动,不仅限于如下的几项:
        • 个人独资;
        • 合作伙伴(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 控股公司;
        • 合资企业;
        • 公司;
        • 企业信托或者其他实体公司(私有的或公有的)

          这里所说的企业包括控股公司以及其子公司,只要都是合法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就可以。这个概念并不包括非商业活动,比如拥有或者经营私人住宅等。

  2. 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 EB-5 投资者必须向一家新的商业企业投资所需数量的资金,该企业将为至少 10 名符合条件的员工创造全职工作职位。
    • 关于直投类和区域中心类别对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 直投类的新商业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必须直接创造就业机会,也就是符合条件的员工必须受直投类的新商业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雇佣。
      • 区域中心类别的10个就业机会,可以是直接或间接创造的,间接的就业机会即由于在区域中心的投资直接导致或者附带产生的就业机会。
      • 在困难企业,投资者保留就业机会至少两年时间。
      • 就业共享安排:如果2个或者更多合格的雇员从事一个职位,只要周工作小时是满足要求的,也可以算作全职工作。但这并不包括兼职岗位或者全职等效人员的相加,即使这样的组合达到了每周规定的小时数。这里要求的职位必须是全职永久的,就业共享的2名员工的职位必须是永久性的,分享同一个全职永久职位的收益,包括雇主为这一岗位支付2名员工的养老金和失业金。

        *符合条件的员工:即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者其他准许在美国工作的移民。 可以包括难民,庇护者,或者暂停驱逐出境的居民。但是不包括EB-5投资人本人和配偶子女,以及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比如H-1B签证持有者)或者非法在美国工作的。

        *全职工作:即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区域中心类别,全职也可以是间接创造的职位,但同样需要满足每周35小时的工作时间。

        *困难企业: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一年到两年内企业净资产(net worth loss)亏损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

  3. 对于资本投资的要求
    • 移民局会重点对投资者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所谓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是指EB-5申请人用于在美国投资的资金必须从正当合法的途径获得,由非法途径,比如通过犯罪获得的资金不能用于EB-5投资。资本即现金、设备、存货以及其他有形的财产、现金等价物等。个人或者公司名义声明公司财产不能用于抵债(投资资本不能是借债得来的)。
  4. 投资金额的最低要求
  5. 对非TEA区域(高失业率或者乡村地区)的投资,最低要求的投资金额是105万美元;
  6. 对TEA区域内部(高失业率或者乡村地区)的投资,最低要求的投资是80万美元;

递交方式


  1. 检查申请人的履历和文件;
  2. 申请人存入80万/105万美元资金到监管账户;递交I-526(直投类别)或递交I-526E(区域中心类别)申请到美国移民局USCIS;
  3. 申请人的文件被转移到国家签证中心来办理签证;
  4. 申请人到领事馆参加面试;
  5. 签发有条件居民签证,并且在签发后的6个月内登陆美国;
  6. 在美国有条件绿卡到期前90天内递交I-829申请,解除限制条件;
  7. 解除条件后,获签永久居民签证。

*关于解除条件程序:投资移民申请人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后,其衍生家庭成员需要自行提交I-829申请,对这些家庭成员的面试地点有更灵活的分配,但是以上所述家庭成员不包括那些与主申请人共同提交申请的家庭成员。

*关于优先权日期:允许申请人在重新提交申请时保留递交I-526/I-526E申请的优先日期,但前提是重新提交申请是因为美国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比如投资区域中心关闭、投资项目出现较大变动等。

申请配额


2022财年EB-5投资移民配额为19880个,并且2022财年EB-5新政中,新增了3个预留配额的项目,20%配额将预留给乡村地区项目,10%预留给高失业率地区项目,2%预留给基建项目。

审理周期


大陆出生申请人约为76个月,其它地区申请人约为25.5个月。

*注:移民局会按照递交先后顺序处理申请,该审理周期范围是美国各办公室在过去六个月中完成 80%申请所花费的时间范围,该审理周期仅供参考,并不真实反映所有申请的审理周期。

排期情况

排期每月更新一次,当前最新排期可以在美国职业移民排期查看。目前预留配额的三个项目没有排期。

材料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投资者个人的护照扫描件、护照用高清晰电子照片;
    • 投资者个人履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专长和工作成就;
    • 如果适用,请提供投资者本人与配偶的结婚证书及其公证书;
    • 如果适用,请提供投资者本人、配偶和所有21岁以下子女的护照照片与身份页;
    • 如果适用,请提供投资者本人、配偶和所有21岁以下子女的出生证明及其公证书。
  2. 资金合法来源证明
    • 如果适用,请提供投资者本人在过去5年的工资单和/或报税单。
    • 如果适用,请提供投资者本人在过去5年的股票账户月结单。
    • 如果适用,请提供投资者本人在过去5年的银行账户月结单。
    • 如果适用,请提供投资者本人在过去5年的房地产清单、房产证和价值证明文件及其公证书。
    • 如果适用,请提供投资者名下公司在过去5年的损益表/年度税务申报文件、公司注册资料和持有股份的证明。
    • 另外:
      • 如果有部分或全部资金来自于银行贷款,请提供投资者本人的贷款证明及其公证书。
      • 如果有部分或全部资金来自于遗产继承或他人赠予,请提供赠予方的相关财务文件及其公证书。
      • 以上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但不限于)银行月结单、股权证书、贷款文件、债券、抵押担保文件、以投资者的固定资产 做担保的贷款文件。
  3. 资金到位证明
    • 投资款项的汇款底单副件,由投资人提供。
    • 投资款全部到位后,项目方签发资金到位证明,移民局据此为投资者办理绿卡。




问与答 FAQ

Q: 美国EB-5 投资移民有无风险的投资移民项目吗?

A: 美国移民法规不允许标榜零风险的投资项目。投资人投资前应深入了解投资项目,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避免被夸大不实的广告或营销手法蒙骗。


Q: 曾经向美国移民局申请签证遭到拒绝,是否还可以办理EB-5投资移民?

A: 过去曾有签证被拒的记录,并不会影响投资人的申办资格;除非过去被拒绝的原因涉及移民诈欺或其他重大案件。

Q: 美国EB-5中,什么是“资金来源合法”?

A: 没有影响,EB-4是一步到位绿卡,并且移民法没有限制EB-4绿卡持有人的职业。


Q: 申请美国EB-5移民项目,我能借款进行投资吗?

A: 一般情况下不行。除非借款有自己的财产做足额的抵押担保,并且该担保物能证明具有合法来源。


Q: 我能使用父母或其他亲友赠予的资金进行EB-5投资吗?

A: 可以。但是申请必须证明其来源合法,比如已经完成了相关的报税程序等,还必须证明该赠予行为的真实性,即赠予的资金在绿卡获批之后不会被追回。



Q: 我能使用共同账户上的资金进行EB-5投资吗?

A: 可以。但是这个共同账户必须仅属于申请人与其配偶,与其他亲友的共同账户则不合规定。




费用

  • 投资金额:105万/80万美元;
  • I-526(直投递交)申请费用:3675美元;
  • I-526E(区域中心递交)申请费用:3675美元  另外需要付85美元的指纹费用;
  • NVC签证费:345美元/人;
  • 登陆费用:220美元/人;
  • 服务费不包含政府收取的费用,翻译费,公证费,快递费等第三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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